法規名稱: 臺北市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申訴之方式、要件或申訴書應載明之事項不完備,應通知申訴人於十五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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