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
關事務。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前,得就本會應審查之書件徵詢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
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必要時,得經主任委
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並將初審結論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由本會專家學者委員三至五人組成,其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
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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