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受理檢舉案件,除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依本法第四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被檢舉車輛所有人至指定地點檢驗:
一、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
二、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
三、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
四、檢舉人提供之照片或影片屬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
面潮濕時所拍攝。
五、檢舉人提供之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未逾下列不透光率標
準者,認定非排煙污染情形嚴重:
(一)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
┌─────────────────┬────────┐
│出廠日期 │黑煙(不透光率)│
│ │標準 │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百分之四十 │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至九十│百分之三十五 │
│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 │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至一百│百分之三十 │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廠 │ │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百分之二十 │
└─────────────────┴────────┘
(二)其他車輛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百分之三十。
前項被通知檢驗車輛之所有人提出證明文件,經環保局認定檢舉案件屬不
實檢舉者,得免進行檢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