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當地里,指焚化廠於建廠時,廠址所在地之行政里。
當地里範圍遇有行政區域調整為二以上行政里時,均納為當地里,其回饋
地方經費分配額度,依原當地里分配額度由各相關地區所成立之垃圾焚化
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協商相關里辦公處分配之
,並報環保局備查。經協商仍有爭議時,以焚化廠建廠及營運後所造成之
環境影響程度為權重分配之。
前項權重之評定,比照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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