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當地里,指焚化廠於建廠時,廠址所在地之行政里。 當地里範圍遇有行政區域調整為二以上行政里時,均納為當地里,其回饋 地方經費分配額度,依原當地里分配額度由各相關地區所成立之垃圾焚化 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協商相關里辦公處分配之 ,並報環保局備查。經協商仍有爭議時,以焚化廠建廠及營運後所造成之 環境影響程度為權重分配之。 前項權重之評定,比照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