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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拆除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拆除重建之輻射污染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應 於輻射污染建築物拆除後一年內,向執行機關申請拆除補助費用;每戶 新臺幣二十萬元,逾期視為放棄。 前項所稱每戶,以門牌號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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