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廁除便器及照明外,應設置之設施如下:
一、廁間內應設置貼心設施及衛生紙架,並提供衛生紙。
二、廁間內應設置加蓋垃圾桶及掛勾或置物架。
三、廁間內應設置扶手及求助鈴,並張貼衛生紙得否丟棄馬桶內之標示。
四、廁間門外應張貼便器類型之標示。
五、洗手台、給皂設備、鏡子及擦手紙或烘手機。
六、其他經環保局公告指定之設施。
前項設施依法令或其他特殊原因限制致無法設置者,得報請環保局同意免
除一部或全部之設置。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業經環保局建檔列管之公廁,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布
施行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但有正當理由,經環保局同意者,得延長完成
期限,至多延長一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