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指定工程除因料源不足或其他正當事由報經環保局同意者外,應使用資源
化產品,所需資源化產品由環保局統籌調度及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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