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業務績效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
權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
款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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