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運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水庫有效蓄水利用運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上限時,翡翠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應依當時流
      量,配合電力系統儘量滿載發電。
  二、水庫水位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除滿足各運轉期間內之最大需水量
      外,發電廠應配合電力系統於尖峰時滿載發電。
  三、水庫水位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發電廠應照各運轉期間之最大
      需水量運轉。
  四、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公共給水原水及增放下游河道之流
      量應降低標準供水,降低之標準及方式由翡管局及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以下簡稱自來水處)等有關單位視當時情況,依水利法等有關
      法令規定協商辦理。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最大需水量係指本水庫與南勢溪流量合併運用
  以滿足下游地區計畫之公共給水原水需水量、灌溉用水及增放下游河道
  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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