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申請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相關證明文
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委託他人申
請者,應附委託書、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租賃住宅出租予租賃住宅包租業者,應附簽訂之租賃契約書。
三、租賃住宅委託租賃住宅代管業管理者,應附簽訂之委託管理租賃住宅
契約書及租賃契約書。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依其情形可補正者,稅捐處應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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