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條文關聯

標售、標租年租金或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
價師事務所查估,其中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應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
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另標售底價金額之估定並應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
項規定辦理。
依第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設定地上權者,其權利金底價之查估,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查估之底價,管理機關應提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後
,報由本府核定。
底價經核定後,遇有市價急劇波動、法令變更或原底價核定已逾六個月者
,應依前三項規定重新查估及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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