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為貫徹計畫預算之實施,並達成各類支出覈實有效之要求,各機關編製
  概算時,應依施政要項及中程計畫擬訂每一工作計畫,且應顯示其工作
  重點,按其內容設定分支計畫,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單位概算應確切考量計畫之主客觀條件,包括局處間相關計
      畫之協調配合及執行能量設擬編列,根據工作項目費用標準,覈實
      計算所需經費,並與上年度預算數比較,詳敘增減原因及研考會對
      中程計畫項目評估之優先順位、等級及意見。
  二、經常支出之編列,應依工作計畫就組織、人事、工作量等覈實計列
      ;一般經常性費用,除為維持政府服務效能作適度之調整外,應力
      求節約,並切實檢討以往年度實施之成效,凡未具績效或不合時宜
      之計畫經費,應本零基預算精神,予以刪除,其已辦理完成者,亦
      不得繼續編列。
  三、資本支出之編列,應就成本觀點、可行性、技術方法等詳加評估,
      衡量長期效益及計畫之優先次序,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加強先期作業,於七十八
        年八月十五日前依規定格式詳細列明,檢同計畫書各一式二十份
        ,送由主管機關審核彙轉研考會審查後報府。凡實施期間跨越一
        個會計年度以上具有發展性之投資計畫應加具全期計畫概算表,
        必要時得作超年度之規劃與設計,其所需規劃與設計經費並得先
        列預算支應。但其中可行性規劃費外,其餘均應於以後年度提列
        工程管理費時,予以扣除編列。
  (二)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範圍內之公共工程計畫,在未完成可行性
        規劃前,不得編列土地取得及上物拆遷補償費預算;未完成土地
        取得及地上物拆遷前不得編列工程費預算,該工程費預算之編列
        並應視其規劃設計(包括地質狀況)、執行能力等分年辦理。其
        餘一般公共工程之土地取得、地上物拆遷及工程費等預算編列,
        亦應依其進度比照辦理。
  (三)一般建築設備及土地購置支出,應於概算內詳註其個別單價、產
        權歸屬、取得方法及可完成之期限等,並檢附建築設備及土地取
        之協調資料。
  (四)凡購置價值新臺幣(以下同)三百萬元(學校四十萬元)以上之
        精密儀器設備者,除應分別列入年度概算外,並應依左列規定送
        由主管機關於七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前彙轉研考會審查後報府。如
        係分年購置整套系統之儀器設備者,應於第一年申請時,提出整
        體計畫,以利審查。
      1.醫療儀器屬「醫院診所購置及使用精密醫療儀器設備輔導辦法」
        指定項目,以及其他單價在三三百萬元以上之臨床醫療、診斷及
        檢驗用儀器,依規定表格詳為填明。
      2.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及各學校購置科技專項儀器設備
        ,依規定表格詳為填明。
      3.其他單價在三百萬元以上之儀器,依規定表格詳為填明。
      4.為配合中央建立全國儀器資料檔需要,各機關學校應將前年度已
        購置之儀器單價在二十萬元以上者,依規定表格詳為填明一併附
        送主管機關彙轉研考會彙辦。
  (五)各機關各類車輛須符合汰換規定者,始得列入概算申請汰舊換新
        。
  (六)各主管機關應就主管範圍內之有關教育、農業、交通、社會保險
        、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及環境保護等支出計畫與經費
        概算資料,於七十八年九月六日前填送一式五份報府,以便彙提
        中央有關部會通盤檢討。
  (七)各機關學校設置及應用電子計算機系統支出者,應於七十八年八
        月十五日前,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子計算機
        管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四、各機關研究發展計畫及所需經費,均應分別列入年度概算,並依規
      定表格詳為填明,送由主管機關於七十八年九月五日前彙轉研考會
      審查後報府。
  五、各機關基於法令義務及其他每年必然發生之支出,應一律覈實列入
      概算。
  六、各機關必須派員出國進修、考察或出席國際會議等應於七十八年八
      月二十日前,將出國計畫報府核准後列入預算。
  七、各機關對於有補助必要之人民團體,其補助款應列入年度概算。
  八、各機關編列年度概算時,應妥為籌劃,凡必要或可預見於年度內必
      須辦理之新興業務支出均應列入,非因臨時政策及上級指示,不得
      補列。
  九、各機關確因業務需要,須擴大編制增加員工,聘僱人員或駐衛警者
      ,除應將其所需經費列入年度概算外,並應於七十八年九月三十日
      前完成有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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