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隨在員工任所所在地臺灣地區域其他指定地區之左列親屬,得依照規定
  申請實物配給:
  一、配偶
  二、六十歲以上父母(其未滿六十歲除因殘廢由公立醫院之證明外,其
      確無職業必須由申請人贍養得檢具戶籍證明及申請人服務同一機關
      相當職級以上二人之保證書,送由服務機關查明證實者,准予專案
      報領)。
  三、未滿二十歲之未婚子女。(其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
      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必須申請人
      扶養,經學校或公立醫院證明者,准予專案報領)。
  四、其他合於規定專案請准配給之親屬。
      第二、三兩款無職業之親屬,一經謀有職業,應即自動申請停止配
      給,違者以重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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