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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動態登記填報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由甲機關調任乙機關未報調任動態登記復奉調任丙機關時,其動態登記 應由乙機關先行填報調任乙職務之動態登記,丙機關應俟其乙職務審定 後再行補報調任丙職務之動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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