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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教員工眷屬就醫優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依本辦法就醫住院者,應先行繳納保證金,並覓妥保證人,保證繳清醫療 費用,但由公教員工本人保證,如未繳清,同意由服務機關或學校扣繳薪 津抵繳者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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