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教員工眷屬就醫優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就醫住院者,應先行繳納保證金,並覓妥保證人,保證繳清醫療
費用,但由公教員工本人保證,如未繳清,同意由服務機關或學校扣繳薪
津抵繳者免繳。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