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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處針對得標廠商進入本處工作場所之職業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本處秘書室於得標廠商進場施工前應告知職業安全相關規定。 二、各級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應擔負安全衛生之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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