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團體獎助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前條獎助金額,應就優良事蹟表現酌給,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
元為限,並依本府法務局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決定獎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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