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樹木,定義如下:
  一、珍貴樹木:指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自整地高度起算一點三公尺處之胸圍達三公尺以上。已分枝者,
        各分枝胸圍合併計算。
  (二)樹齡五十年以上。
  (三)其他具有地方特性、歷史性或學術研究價值者。
  二、行道樹:指省道、縣道、鄉道或市區道路所栽植之喬木。
  三、其他樹木:指道路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內之喬木。本自治條例所稱
  樹木所在土地,係指涵蓋樹木全部樹冠之一點五倍圓面積範圍內之土地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