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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區改制山地原住民區市有財產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市有動產屬烏來區公所之轄管業務者,應由各機關編造移接清冊,並檢附 權利證明文件,移交烏來區公所;於辦竣後,烏來區公所應將移接清冊檢 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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