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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處為辦理市場活化,得免收活化區域內攤(鋪)位使用費,期間以一年 為限。 前項活化區域內,為配合活化而受調整至活化區域外之攤(鋪)位,其使 用費得減收百分之二十,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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