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處為辦理市場活化,得免收活化區域內攤(鋪)位使用費,期間以一年
為限。
前項活化區域內,為配合活化而受調整至活化區域外之攤(鋪)位,其使
用費得減收百分之二十,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