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績優體育團體學校及個人獎勵輔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訂獎助學金之審查,由本府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
  會)評定之。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並遴聘本府相關單位
  主管、本縣體育組織代表及議員為委員。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項委員會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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