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訂獎助學金之審查,由本府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 會)評定之。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並遴聘本府相關單位 主管、本縣體育組織代表及議員為委員。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項委員會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