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依前條規定辦理審查時,應
  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或臺灣土地銀行調閱下列文件:
  一、原始之租約申請書、耕地三七五租約副本。
  二、自耕複查表、業主戶地複查表、佃農承租私有耕地複查表、自耕保
      留交換清冊。
  三、徵收清冊、放領清冊。
  四、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未能完全備齊者,得依現有足資證明之文件,予以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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