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應設基金,其基金數額如附表。 前項基金應於補習班核准立案後,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儲存金融機構,非經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不得動用,核准動用後,應於一個月 內補足,並檢附新存款證明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