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應設基金,其基金數額如附表。
前項基金應於補習班核准立案後,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儲存金融機構,非經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不得動用,核准動用後,應於一個月
內補足,並檢附新存款證明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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