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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設置廣告物之汽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設置廣告物之汽車,停放於道路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依規定懸掛號牌。 二、使用他車號牌。 三、使用已吊銷或註銷之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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