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設置廣告物之汽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設置廣告物之汽車,停放於道路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依規定懸掛號牌。
  二、使用他車號牌。
  三、使用已吊銷或註銷之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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