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四款所稱中低、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係指設籍於新北市,並符
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政府列冊且具備相關證明文件之中低、低收入戶。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