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物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設立登記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但遷址、復業仍應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