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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廣告物之文字、圖畫等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不實之文字圖樣。 四、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內容而有損害人性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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