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之文字、圖畫等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不實之文字圖樣。
  四、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內容而有損害人性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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