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產業之直接用合法房屋,其房屋稅自產業營
  運之日起,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前兩年全額免徵房屋稅,後三年減徵百
  分之五十房屋稅。
  前項減免之房屋,應自減免徵原因消滅之當月份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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