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產業之直接用合法房屋,其房屋稅自產業營 運之日起,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前兩年全額免徵房屋稅,後三年減徵百 分之五十房屋稅。 前項減免之房屋,應自減免徵原因消滅之當月份起恢復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