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市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
式為之。得標者無正當理由自得標次日起一個月未完成簽約者,視同放棄
,押標金沒收。
前項押標金於完成簽約後隨即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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