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收取學生費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學校得依照每學期規定之收費標準代收下列費用:
  一、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由學校列帳保管,由各班依實際需要,
      依法支用。
  二、學生家長會費:受學生家長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
      長為收取單位,貧困家庭酌予免收。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
      依規定辦理。
  三、學生團體保險費。
  四、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
  五、國民小學每學期之學生活動費。
  六、國民小學辦理齲齒防治者,得收齲齒防治費。
  七、其他代收費用,須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本府核准,始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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