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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攤(鋪)位受讓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設籍於本市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或未成年已結婚者。 三、非軍公教現職人員者。 四、除本府專案核准外,同戶中未有承租本市攤(鋪)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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