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攤(鋪)位受讓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設籍於本市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或未成年已結婚者。
三、非軍公教現職人員者。
四、除本府專案核准外,同戶中未有承租本市攤(鋪)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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