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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對公告列管之受保護樹木或綠資源有利害關係者,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 面向本府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由保護委員會審議經本府決定之。決定應做成書面送達異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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