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販賣業執照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並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 月內申請展延,申請展延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執照正本向本府提出申請 並繳內證照費。 本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前已取得農藥販賣業執照者,應 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二年內申請展延。 未於前二項期間內申請或申請未獲准者,應重新申請核發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