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組織編制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設置標準如下:
  一、六班以下:設教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教導處得設教務組、訓育
      組,必要時得置資訊教師。
  二、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教務處得設
      教學設備組、註冊組,必要時得置資訊教師;學務處得設訓育組、
      體育衛生組;總務處得設文書組、事務組;輔導室設輔導組、資料
      組。
  三、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
      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學務處得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
      、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輔導室
      設輔導組、資料組。
  四、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視需要設特教組。
  在核定組數範圍內,經各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得自行調整各處室組
  別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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