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設置標準如下:
一、六班以下:設教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教導處得設教務組、訓育
組,必要時得置資訊教師。
二、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教務處得設
教學設備組、註冊組,必要時得置資訊教師;學務處得設訓育組、
體育衛生組;總務處得設文書組、事務組;輔導室設輔導組、資料
組。
三、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
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學務處得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
、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輔導室
設輔導組、資料組。
四、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視需要設特教組。
在核定組數範圍內,經各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得自行調整各處室組
別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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