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負責人應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人員,並執行下列各項衛生事項之
管理及檢查:
一、飲用水水源應為自來水。所提供之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二、執行消毒作業,有關消毒方式採用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或主管機關
公告之消毒方法。
三、營業場所應保持清潔,設置病媒防制設施並清除病媒及孳生源。公共
區域設置不透水密蓋垃圾容器裝置廢棄物。
四、每半年應定期清洗消毒供水系統及中央空調冷卻水塔設備一次以上,
清洗消毒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以供查核。
五、盥洗設備應經常消毒、除臭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面及牆壁應使用不透水及易清洗之材料。
(二)應採沖水式之便器,並有通風、洗手設備及加蓋之廢棄物容器。
(三)清潔作業應製作紀錄,並置放於廁所內明顯處。
六、設有更衣及淋浴設施者,應依男女分開設置,並設有衣物櫥櫃。
七、設急救箱,並隨時補充急救用藥品器材,且不得逾有效期限。
八、逐日填寫自主衛生管理表,有關自主衛生管理表格由衛生局另訂之。
九、於明顯處所張貼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項。
經參加衛生局或其他縣市衛生局所舉辦之訓練,且測驗合格並取得證書者
,始得指定為衛生管理人員,服務期間至少每三年應參加衛生講習課程。
一人不得同時充任二家以上營業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但營業單位為同一
負責人者,不在此限。
新設立之營業場所衛生管理人員,需於設立登記核可後一年內取得衛生管
理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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