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得置下列人員: 一、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書記、 技士、技佐。 二、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前項第一款秘書、主任、組長,均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 在此限。 圖書館主任應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