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得置下列人員:
一、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書記、
    技士、技佐。
二、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前項第一款秘書、主任、組長,均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
在此限。
圖書館主任應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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