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警務佐、巡佐、警
員、辦事員、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
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