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補、人(手
    )孔蓋調整(降)等改善工程。
二、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三、道路路容整修改善及綠美化。
四、道路標線、標誌、號誌新設、檢修等改善工程及所需設備費、業務費
    及人事費。
五、道路及橋樑調查及檢測工作費用。
六、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工作、獎勵金或經本府核准所需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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