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主
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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