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合法建築改良物補償面積之計算,以建物各屋外牆或外柱面以內面積計算
,並應視拆除後賸餘建築改良物結構安全為原則,拆除後賸餘建築改良物
有礙居住之安全者或無法繼續使用或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一併查
估補償拆除之。其賸餘部分亦得選擇門面修復。
前項建物拆除賸餘部分結構安全深度,以拆除線往外至下一柱子前距離為
準,門面修復則依評點標準門面整修項之規定計算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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