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道路幹支線之區分如下:
一、幹線道路:供車輛直接通過之主要道路。
二、支線道路:供兩旁人車直接出入之次要道路及巷道。
前項區分規劃完成後,本府應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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