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會驗程序、試驗及驗收細則之規定如下,但
屬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之管線工程除外:
一、路面瀝青混凝土鋪築前,管線單位應辦理路基試驗,並於完工後檢附
管溝回填料篩分析、壓密度、夯實度試驗報告及施工前中後照片等,
以憑會勘接管。
二、路面瀝青混凝土壓密度及厚度試驗,每挖掘長度達一百公尺應抽驗一
點且每一工程至少不得少於二點。
三、前二款試驗標準依桃園縣政府公共工程品質管制作業要點辦理。
四、會驗合格後,應將竣工圖及管線埋設位置、深度等資料函送管理機關
備查,以便建立管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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