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
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