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圈發起人應由街區內二分之一以上或五十家以上之店家所組成。
商圈發起人應檢具申請書、發起人名冊、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草案、管
理規約草案及商圈範圍位置圖等文件,交由執行機關與當地村(里)辦
公處公開展覽三十日。執行機關應於公開展覽三日前將公開展覽日期及
地點登報周知。
街區內之店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於公開展覽
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名稱或姓名及地址,向執行機關提出意見,由審查
小組參考審議,執行機關並應依審議結果為准否之決定;其經核准籌設
者,免再公開閱覽。
前項審核應於六十日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審核期限得予延長,延長
以六十日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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