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之清理,依本府訂定執行計畫,由地政事務所依下
列程序辦理:
一、審查及調查。
二、公告及通知。
三、異議處理。
四、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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