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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5條
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之清理,依本府訂定執行計畫,由地政事務所依下 列程序辦理: 一、審查及調查。 二、公告及通知。 三、異議處理。 四、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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