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人員移交事項如下: 一、交代清冊目錄(格式一)。 二、印章戳記及清冊(格式二)。 三、未辦或未了案件及目錄(格式五)。 四、財產總目錄(格式八)及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切結書(格式九 )。 五、公務登記冊及目錄。 六、其他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