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主管人員移交事項如下:
一、交代清冊目錄(格式一)。
二、印章戳記及清冊(格式二)。
三、未辦或未了案件及目錄(格式五)。
四、財產總目錄(格式八)及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切結書(格式九
    )。
五、公務登記冊及目錄。
六、其他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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