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本府負擔,其餘有關
停車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經營人負擔。經營人如需增添、更換
設備,應徵得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費用由經營人負擔,並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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