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本府負擔,其餘有關 停車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經營人負擔。經營人如需增添、更換 設備,應徵得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費用由經營人負擔,並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