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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5條
路線設施及機電設備之新設、改建或維修完畢時,應經營運機構檢查並確 認功能正常,始得使用。 營運機構應對於路線設施每年至少舉行總檢查一次。 前項總檢查,應包括路線設施養護狀況、現時狀況及用料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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