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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5條
因舉發而查獲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事,且屬嚴重違規 情形者,發給舉發人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五之獎勵金;舉發人現為被舉發 人之受雇人者,發給舉發人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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