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於每日上午八時前及下午十時後
,不得施放。
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臺灣光復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佛陀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
、行憲紀念日及其他經本府公告之特殊節慶,得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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